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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强 | 郴州晋简与中古时期财政年度变革

张荣强 社会科学杂志 2024-02-01

摘 要


西晋之前出现了两种财政年度,一种是战国秦汉时期基于黄河流域粟作生产的“计断九月”,一种是孙吴创设的符合江南稻作生产的“岁终为断”。根据郴州苏仙桥晋简记载的桂阳郡赴京上计时间判断,西晋统一后采用了“岁终为断”的财政年度;十六国及东晋时期户籍的编造日期,也可佐证这一点。与唐代计帐一样,西晋计簿著录的包括田租、户调及徭役在内的数据是预算而非实征,中央财政机构汇总后就可以编制出下一年的财政调配计划;计簿登载预征田租额也可以追溯到汉代江南的做法。汉代江南地区基于稻作生产采用的田租预算方式和孙吴因此创设的“岁终为断”的财政年度,共同构成了西晋统一后全国财政预算体制的基础性来源,西晋财政年度“江南化”是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变动在中央政策上的必然反映。

作者简介


张荣强,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


本文载于《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


财政年度作为现代财政学的基本概念,古代可称之为上计年度或计帐年度,其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中央与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在每年编制计簿时遵循的财政收支起讫时间。根据传世文献记载,中国古代先后采用过两种财政年度,一种是秦汉时期的“计断九月”,即以当年十月初至来年九月底为一财政年度;另一种是至迟唐代就已实行的“岁终为断”,即以当年正月初至十二月底为一财政年度。我讨论过中国古代财政年度变化的原因,提出“计断九月”是黄河流域粟作生产在当时经济结构中居于统治地位的必然反映,“岁终为断”则与江南稻作生产以及江南经济地位的上升密切相关;并根据湖南长沙出土的走马楼吴简,指出早在嘉禾年间孙吴就已经采用“岁终为断”的财政年度。这就有一个问题:西晋灭孙吴再度统一全国后,当时的统治者是继续沿承秦汉旧制,还是改弦更张,转而采用孙吴新制呢?2004年2月,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郴州苏仙桥发掘了一批晋惠帝时期的木简,为我们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线索。



根据考古工作者介绍,这批郴州简总共有909枚,大部分内容反映的是晋惠帝太安年间桂阳郡的上计情况。我们从张春龙公布的部分简文中,可以见到以下记载:


1-73 大安二年七月癸酉朔廿日壬辰桂阳大守臣君

1-66 丞臣滕预顿首死罪上

1-67 尚书臣君顿首顿首死罪死罪谨案文

1-54 书谨表

1-68 桂阳郡上城邑户口田租绵绢贾布计阶上书

1-70 付御史台大尉司徒司空府江州治所谨副言

1-71 城邑户口田租乡亭邮驿米谷绵绢贾布

1-72 上左民曹吏部属臣潘兴邓叹区鉴黄勉黄厚

2-57 伏遣上计掾赍谨上臣君诚惶


桂阳郡在西晋太安二年(303)七月二十日派遣上计掾赴洛阳呈报计簿,也就是说计簿在此前就做好了。这显然和秦汉地方上计中央的时间不同。秦汉“计断九月”,县级机构只有等计簿制作好后才能上计郡国,《续汉书·百官五》记县道“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刘昭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县道上计郡国的时间在十月或稍后,郡国入计京师的时间显然更晚。悬泉汉简就记载了敦煌郡十一月上计中央的一些实例:


甘露三年十一月辛巳朔乙巳,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过所县、河津,遣助府佐杨永视事,上甘露三年计最丞相、御史府,乘用马一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十一月丙辰东

(Ⅱ0213②:139) 


河平元年十一月丁未朔己未,敦煌大守贤、守部骑千人爱、行丞事友上计丞相府,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六升

(ⅡT0313②:1、10) 


阳朔二年十一月丁卯,敦煌大守贤、长史谭遣行丞事守部候强奉上阳朔元计最行在所,以令为驾,乘传奏卒史所奉上者,以次为驾,如律令。五月□

(Ⅱ90TXT0112③:108) 


第三例简文中,阳朔二年(前23)十一月戊辰朔,此月无丁卯日;而阳朔二年呈报元年计,也不合制度,故此“二年”当为元年之误。阳朔元年十一月甲辰朔,丁卯是24日;甘露三年(前51)十一月乙巳是25日,河平元年(前28)十一月己未是13日。敦煌距长安4300多汉里,上计吏乘传路上走30多天,完全可以在正月旦元会前赶到京师。在“计断九月”的时代,七月尚未开始制作计簿,又怎么能携带去上计呢?对比秦汉与晋惠帝时地方赴京上计的日期就可以看出,西晋统一后采用的财政年度不会是“计断九月”,只能是“岁终为断”的日历年度。


户籍编造日期与计断时间有着密切关系。史籍中没有西晋编造户籍的相关记载,但我们目前见到三件十六国时期的纸本户籍,《前秦建元二十年(384)籍》标注的造籍时间是在三月,《西凉建初十二年(416)籍》在正月,《北凉承阳二年(426)籍》是十一月。东晋时期一共进行过四次土断,除第一次史籍只说“咸和中”,其余三次土断分别是在咸康七年(341)四月、兴宁二年(364)三月和义熙九年(413)三月。我们知道,所谓“土断”就是将北来的侨流民众著录到寄寓地的户籍上,所以史籍也将土断与“实编户”“大阅户人”等编造户籍的过程联系起来。这些户籍的编制时间与孙吴一样,都是在岁末年初这段时间,由此亦可佐证西晋财政年度发生的变化。


这就产生了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古代中央对地方的考课都是在日历年度结束即岁终时进行,秦汉计断九月,郡国做好上计簿后能够在岁末赶到京师参加考课和元日朝会;西晋以岁终为断,又是如何在岁末上计中央的呢?其实这并非西晋一朝,而是此后所有王朝共同面临的问题。我们不妨看一下唐代的解决方案。唐人习惯将当时的朝集制比附为汉代的上计,但学者研究指出,唐代朝集使的任务实际上只是携考簿入京应对考课和参加元会。唐代官员的考课也是一年一考,“凡应考之官家,具录当年功过行能,本司及本州长官对众读,议其优劣,定为九等考第,各于所由司准额校定,然后送省。内外文武官,量远近以程之有差,附朝集使送簿至省”。无论京师还是地方的官吏首先要自书考状,注明自己这一年的功过业绩;到了来年年初,地方官员要携带写好的考状赴州参加考课,州刺史负责评定等级、初步拟定考簿后,再交由朝集使赴京参加尚书省统一组织的中央考课。由于唐朝幅员辽阔,各地赴京师路程远近不一,朝廷对地方完成考簿的时间做了具体规定:“外官去京一千五百里内,八月三十日;三千里内,七月三十日;五千里内,五月三十日;七千里内,三月三十日;万里内,正月三十日已前校定。”至于朝集使进京的时间和此后参加考课的安排,据《唐六典》卷3 “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凡天下朝集使“皆以十月二十五日至于京都,十一月一日户部引见讫,于尚书省与群官礼见,然后集于考堂应考绩之事。元日陈其贡篚于殿庭”。就唐代考课的整个程序看,从官员自书考状“具录当年功过行能”,到上级机构“岁终,录其功以为考课”,再到诸州朝集使携带拟定的考簿经过数月跋涉入京,尚书省岁末举行的考课也只能是对官员上一年功过业绩的评定。



唐代朝集使携带的地方长吏考簿中涉及户口、垦田等内容,但其主要功能并不在“上计”;这一时期计帐承载了汉代上计簿中的经济或者说财政预算功能。与唐代作为基础台帐的户籍三年一造不同,作为户口帐的计帐是一年一造,按照《新唐书·食货志》的说法,计帐是在民户岁末申报的手实基础上依次攒造而成,即所谓“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民户岁末年初申报手实,地方编制计帐的时间在此之后,我们在吐鲁番文书中也见到了“贞观十六年三月”由三名里正共同编造的乡帐残片。至于计帐入省时间,根据《唐六典》卷1 “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


凡天下制敕、计奏之数,省符、宣告之节,率以岁终为断。京师诸司,皆以四月一日纳于都省。其天下诸州,则本司推校以授勾官,勾官审之,联署封印,附计帐使纳于都省。常以六月一日都事集诸司令史对覆,若有隐漏、不同,皆附于考课焉。


开头一句话明确指出,唐代包括上计文书在内的公文书都是“岁终为断”。这里“常以六月一日,都事集诸司令史对覆”,似乎说的只是尚书省与在京诸司覆核计帐的时间,实际上参考依据唐令而来的日本养老令,当时诸州计帐使是与在京诸司一起接受尚书省审核。这就是说,诸州计帐也必须在五月底前送至尚书省。下引大津透复原的《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也可以证实这一点。州计帐经尚书省校核无误,就转交户部,参据北宋天圣令复原的唐代《赋役令》规定:


诸课,每年计帐至户部,具录色目,牒度支配【来】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讫。若须折受余物,亦豫支料,同时处分。若是军国所须,库藏见无者,录状奏闻,不得即科下。


所谓户部“具录色目”,《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一)A’ 24—31行说的比较详细:“[诸州]所申计帐……[五月卅]日以前申到户部,户[  ]应支配丁租庸调数,七月[  ]到度支,不须更录。”户部司依据诸州呈报的计帐编制出全国计帐,据此推算出全国当年的租庸调等赋税收入,再交由度支安排来年国用计划。我们可以从《通典》卷6 《食货六·赋税下》考察天宝年间测算当年赋税和支配来年国用的过程:



朱雷指出“天宝中”实际是天宝十四载(755),同时详细分析了唐代依据计帐“量入”的过程和方式。简要地说,这段文字以“其度支岁计”为界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是户部司推算天宝十四载全国赋税收入的过程,后一部分是度支司计划天宝十五载国用的工作。唐代前期的赋税项目主要有租庸调和户税、地税,租庸调以丁身为本,户税按户等交纳,只有地税依据的耕田数似乎和户口数无关,但也可以借助每户平均垦田数推算出来。所以说,唐代的户部司一旦掌握了当年计帐中的户口尤其课户、课口数,就可以推算出全国大概的赋税收入;然后负责安排全国财政支出的度支司根据赋税收入,再加上在京诸司以及其他部门上报的财政收支报告,编制下一年的国用计划,最后经尚书省长官和尚书户部长官同意后,在十月三十日之前上报皇帝批准颁行。如果不考虑财政支出,唐代与秦汉时期财政体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的各项财政收入并非是等到租税特别是田租征缴完后才算出,而是预估出来的。当然,这种预算收入不可能也不必与实际结算数额严丝合缝,只能示其大概,所以上引《通典》这段话大凡提到数字时都用“约”,并且只精确到十万位,万位及以下数字就忽略不计了。


唐代利用年初所造计帐就可以做出当年收入预算,西晋能不能做到这点呢?我们知道,魏晋时期的户调是从汉代的口算赋演变来的,汉代上计簿中本身就记载有下一财政年度预征口算赋的数据。《汉书·高帝纪》记汉高祖四年(前203)“八月,初为算赋”,官府在每年八月编造户籍的同时,要在此基础上编制用于下一财政年度征收人头税的籍簿,走马楼吴简就有一类结句简作“凡口若干事若干,算若干事若干”的户口簿。青岛土山屯汉简《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中有:


复口三万三千九十四

定事口九万九千一十,少前五百四

凡筭(算)六万八千五百六十八,其千七百七十九奴婢

复除罢(癃)筭(算)二万四千五百六十五

定事筭(算)四万四千三,多前六百廿二口



这里的“事口”“事算”等用语与吴简中的表述完全一致,《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中这些数据也应该来源于“凡口若干事若干,算若干事若干”类帐簿。《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登载的这些口算数额只能是根据当年八月造籍的户口数据推算出来的结果,因而也是预计,不是实征的。西晋太康元年(280)颁布户调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实际操作中遵循“九品混通”的原则,户等高者多缴,户等低者少缴,平均缴下来每户达到规定的数量即可。和唐代一样,西晋完全可以根据户数推算出全国的户调收入。郴州苏仙桥晋简的桂阳郡上计材料中,也记载了属县征纳户调的情况:


1-65 四年五年六年七年八年九年永康元

2-363 年永宁元年二年户调绵绢贾

1-24 定余三万九千四百廿八匹六寸二分半

1-31 其出一百六十四依丙寅诏书雇募市银贾

1-44 今年户调绵绢贾布一万七千六百七十三匹别收责


走马楼吴简有“田亩钱米贾布”一说,是指民众将佃种土地应缴纳的钱、米折成布缴纳;这里的“户调绵绢贾布”意思与其差不多,也是指将户调规定的绵、绢折成布。从走马楼吴简记载看,临湘民众向官府纳布的时间通常是在八月之后,北朝以及隋唐官府征收户调的时间也在每年的八、九月。前已指出,桂阳郡太安二年上报计簿的时间是在七月,如此,“今年户调绵绢贾布一万七千六百七十三匹别收责”应该是预计而非实征数额。 


再看田租。西晋占田课田制规定,“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看起来是按丁征收田租;但《初学记》卷27 《宝器部·绢》引《晋故事》说“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亩收租四斗”,又似乎是按田亩收租。如果计丁收租,就和唐代情况一样;而按亩征税,也未尝不可在作物收获前就做出预算。郴州苏仙桥晋简也著录了桂阳郡下辖的耒阳县的田租情况:


1-53 县领水田八百一十八顷一亩六十步

2-387 今年应田租者八百四顷五十六亩六十步定入租谷三万二

1-30 千一百八十二斛五斗依丁亥诏书稻穬一斛

1-20 入米四斗五升合为米一万四千四百八十二斛

1-32 一斗二升五合别收责输付耒阳氐阁


“今年”是太安二年。耒阳县有田80456.25亩,需纳租32182.5斛,每亩收稻4斗。水稻成熟时间在九月之后,此处登载的“今年”田租额不可能是征收上来的实际数额,只能是根据垦田数和每亩税额测算出的结果;官府在实际征收田租的过程中,也一定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逋欠行为,民户不可能悉数按时交纳。简文中特别注明“定入”,意义也在于此。


事实上,西晋计簿中登载预征田租额的做法也是江南旧规。前面说过,秦汉“计断九月”是以粟作生产为标准制定的,这一时期北方地区的上计簿如东海尹湾汉简《集簿》中有“一岁诸谷入五十万六千六百卅七石二斗二升少□升,出卌一万二千五百八十一石四斗□□升”的记载,这里的“谷入”自然是当年实际征收数额。南方上计簿遵循“计稻后年”的规定,含义就不一样了。不过,我们注意到,汉代江南上计簿中也登录了当年田租额的情况,《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中就有:


提封三万五千五百六顷廿七亩

其七千七百九十八顷六十六亩邑居不可貇(垦)

八千一百廿四顷二亩奇卅二步群居不可貇(垦)

千七百卅九顷亩奇廿步县官波湖溪十三区

可貇(垦)不貇(垦)田六千顷九十八亩奇六十八步

貇(垦)田万一千七百七十五顷一亩

它作务田廿三顷九十六亩

凡貇(垦)田万一千七百九十九顷卅七亩半

其七千一百九十一顷六十亩租六万一千九百五十三石八斗二升灾害

定当收田四千六百七顷七十亩租三万六千七百廿三石七升

百四顷五十亩租七百卅一石五升园田


堂邑治所在今南京市六合区西北,直到现在当地农作物仍是以水稻为主。简文说当年堂邑县受灾田地719160亩,免除田租61953.82石,每亩纳租约8.6升米;如果按照定收田的田亩总数和交租总额计算,每亩租率八升,两者相差无几。《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的各项数据截止到当年九月底,此时当地的水稻刚成熟,民众还来不及交租;对照“元寿二年十一月见钱及逋薄(簿)”列出的各种逋欠税钱,就会清楚“定当收田四千六百七顷七十亩租三万六千七百廿三石七升”登载的,只能是元寿二年额定而非实征的田租数额,简文中的“当”字也说明了这一点。


古代官府本来就是根据上一财政年度末编制的户籍来征发徭役。《管子·度地》篇引战国时期的一条令文:“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其不为用者辄免之,有锢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并行以定甲士当被兵之数,上其都”,这是我们目前所见最早的造籍法令,所谓“秋岁末”指八、九月,也就是战国时期的财政年度之末。官府在编造户籍时,要将符合应役的人群统计出来,制成专门的帐簿供下一年征发徭役。西晋郴州简中就有“口八治民”“口十四郡县医工”“口廿三酒工”“口九十七南戍武吏”此类记载,这些承应的是比较固定的职役,而对于大量不承担职役的丁男,官府会在下一年根据实际需要随时科派徭役。我们可以在《西魏大统十三年户籍》B卷部分以及唐代计帐中见到这方面内容。



以上,我们结合郴州晋简分析了西晋统一后的户调、田租和徭役情况,意在说明这一时期上计簿中著录的赋役数据本身就是预算而非实征,中央财政机构汇总后就可以编制出下一年的财政调配计划。

西晋财政年度发生变化,不仅是接受孙吴新制的结果,也与当时财政预算体制的发展有密切关系。黄惠贤指出,魏晋时期中央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变化就是度支尚书的设立,相较于秦汉时期以大司农为代表的主要服务于京师、宫廷的保守型管理制度而言,度支尚书代表一个面向军国大事、统筹全国财政收支管理的新体制。度支尚书始创于曹魏初期,《晋书·司马孚传》说“魏文帝置度支尚书,专掌军国支计”,但陈明光根据《北堂书钞》卷60所引朱凤《晋书》指出,度支尚书在曹魏时期实际上只主管军费特别是军粮调度安排,到西晋时期才成为负责全国财政支出和物资调配的最高财政长官。西晋初年的杜预、张华先后出任度支尚书,从两人本传记载来看,其时度支尚书职掌大体不出唐代“掌天下租赋、物产丰约之宜,水陆道途之利,岁计所出而支调之”的范围。除了度支尚书外,魏晋时期还有一个重要的财政管理机构。上举郴州简说桂阳郡将上计簿正本呈报“御史台,大尉、司徒、司空府,江州治所”,副本上“左民曹、吏部”,前者做法是承袭东汉旧规,后者显然属于魏晋新制。呈吏部是为了考课,呈左民曹呢?汉代尚书郎有四,其一就是民曹,蔡质《汉旧仪》说东汉时期的民曹“典缮治功作,监池、苑、囿、盗贼事”,似乎主要负责工程建设;此后曹魏改民曹为左民曹,晋惠帝时又增设右民曹,但史籍皆未记其职掌。东晋南朝的左民曹职责很明确,“掌户籍,兼知工官之事”。从郴州简记载看,至迟在西晋时左民曹就已经负责全国的户籍、租调收入事宜了。由此看来,西晋时期实际上也存在着执掌财政收入的左民尚书和负责财政支出的度支尚书两套中央财政管理机构。西晋编制财政预算的过程想必与唐代一样,也是由州郡通过上计簿将地方财政收支情况(收入是预算来的,支出是实际发生的)呈报给左民曹,左民尚书据此测算出当年全国的财政收入后,再转交度支尚书编制来年财政预算。只不过西晋州郡上报的计簿内容比较繁杂,不仅著录户口、赋税等财政内容,还包括邮驿、吏员设置、地方特产等民政信息;但此时上计簿分送左民曹、吏部,在反映当时的上计簿仍兼具上计与考课功能的同时,也暗示出两者的分离趋向。


“唐代南朝(江南)化”是中古史研究领域的一个经典命题。陈寅恪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财政篇》最早提出这一说法,并将其归结为南朝社会经济较北朝发达的结果;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着眼于魏晋之后南北方历史发展路径的差异,认为这是北方胡族固有制度、风习消解融入华夏制度文化后的必然走向。牟发松继承并引申唐先生观点,进一步将北朝仿效江南制度文化的源头追溯到了北魏孝文帝改革;王素继而指出在西晋平吴后颁布的户调式中,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江南地区的内容。中国历史上的南方和北方,无论地理环境、族属人群还是生产方式、社会风俗方面都有很大差异。在古代社会早期,立足于黄河流域的统一王朝制定中央政策时主要视北方情况而定,此后,随着江南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地位上升,中央政策的地域倾向性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由于“岁终为断”完全可以容纳北方粟谷的成熟时间,在此情况下,汉代江南地区基于稻作生产采用的田租预算方式和孙吴因此创设的岁终为断的财政年度,共同构成了西晋统一后全国财政预算体制的基础性来源。西晋财政年度“江南化”是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变动在中央政策上的必然反映。


(为适应微信排版与阅读,注释从略,转载引用等请参阅期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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